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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限时办结制
发布时间:2024-03-04浏览量:194


后勤保障部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中心及全体干部员工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以及本岗位职责,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全体干部员工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坚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要强化限时办结。及时落实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会议决定,建立工作台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汇报,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反馈。

(一)紧急服务项目,立即办理。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二)一般性服务项目,实行受理后24小时内办结制。

(三)复杂的服务项目,调查落实后及时将预计完成时间提前告知服务对象。

第六条 关于限时办结制责任人界定分为以下几类

(一)需办理的事项,如交办到相关中心办理,则相关中心的具体经办人员及中心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在办理交叉事项时,主办中心具体经办人员和该中心负责人为责任人,协助中心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助主办中心完成任务。

(三)需办理的事项,如呈送到分管领导,则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如分管领导外出,协管领导或交叉联系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因各中心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理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受理。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三)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包含的限时办结事项达到问责条件的,按照《后勤保障部责任追究制度》或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综合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