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am永利集团官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青黄院后发〔2022〕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结合永利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理顺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资产管理职责,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程序,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验收、使用、变动、处置和日常维护;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建立健全各类资产账册,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推动资产的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全员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全时空管理、全要素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1.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管用结合、配置合理、物尽其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2.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行校、院(部、处、中心)两级管理体系。设立“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一级管理)。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审定并落实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决策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3.对学校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对学校资产配置、使用、维修、处置、报损、报废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学校董事会审批;
4.组织领导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工作;
5.审定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6.研究决定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上级有关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推动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体系建设,设计并完善与资产管理业务相配套的管理工具;提炼资产管理理念,形成富有学校特色的资产管理文化。
2.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业务指导、知识技能培训工作。
3.负责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筹建、管理、维护和推广使用工作。
4.负责学校设备与家具等资产的统筹管理、教学单位资产管理考核、监督各单位新购资产验收,做好日常的资产登记、入账、调剂、交接、处置等手续办理工作。
5.协同基建部门做好学校房产、土地的日常管理,做好房屋归属登记,绘制校园建筑物、各楼宇房屋分布平面图,收集整理房屋验收、交接、修缮档案。
6.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家具设备)、低值品、易耗品、材料四类仓库管理和全校教学、办公、卫生、劳保、维修、被褥装具、防疫物资等物资保障工作,做好日常管理与相关统计报表工作;
7.负责日常物资采购申请审核关、验收入口关、领用(处置)出口关把控,做好日常采购申请、物资验收、领用申请、处置申请、资源配置等业务审核工作,做到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8.负责各类资产数据统计报表,建立新增资产、处置资产、材料易耗品消耗等数据报表,为支出管控和经费预算提供依据。
9.负责闲置和待报废物资回收与处置申报工作,协同财务部门、采购部门进行资产处置工作,协同进行政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工作。
10.负责资产账、表、单、管理制度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资产管理具体工作(二级管理),应明确分管资产管理的领导,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部门等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置专兼职行政区域或实验实训区域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检查、统计、验收、调拨、变动、交接、领用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本单位本部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2.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教室、办公室、公共区域、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科研工作场所等)的固定资产、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建立资产使用责任人明细账,确保账、卡、物相符和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3.负责本单位月度、学期物资采购计划、年度采购预算申报工作,负责各类物资领用、交回和日常调剂工作,负责本单位内部因机构调整、人员离职的资产交接工作。
4.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新购各类资产验收,张贴资产标签工作并落实使用管理责任。
5.负责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日常操作,加强用户名和密码保密管理,防止资产数据泄露,按规程办理物资采购申报,物资领用,单位内部新增资产验收入账、闲置资产调剂等业务。
6.负责本单位资产丢失(含损坏)调查落实和上报,赔偿费的收缴和资产处置申报工作。
7.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有效利用和闲置物资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和日常的统计报表工作。
9.负责本单位公配物品设施、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实验设备等资产的报修和常规维护工作。
10.负责本单位资产登记明细、入库验收、变动、处置和日常物资领用等表单管理,建立本单位资产管理档案,做好绩效考核迎检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学校购置、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17大类进行日常管理。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17.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6大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支出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
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计价。
5.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5.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自制、受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申报计划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严格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要求,按照“节约高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好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把钱花到刀刃上,杜绝重复、盲目购置,出现闲置浪费现象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月度购置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如确需增加的,使用单位重新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购置计划应标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或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批量设备的购置,应附论证报告(建设计划书),其主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现状、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分析、货物的品名、功能、用途、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及市场价格等。科研项目所需家具、设备以及其他专项资产的配置按照申请单位实际需要进行配置,满足科研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学校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
第二十条 对未纳入计划或者因特殊情况急需的零星设备、家具的购置,申购单位应填报采购申报单,按照采购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对购置、建造、自制、受赠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及时进行验收,凭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外观验收:内外包装是否完好;装箱单、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等是否齐全;是否有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现象;是否有商品标识牌。
2.质量验收:品牌、型号、规格及参数是否与合同相符;通电试机是否运行正常;测试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厂家是否进行使用培训。
第二十三条 资产验收按照“谁申请(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有使用部门负责。采购部门提前发布到货通知,使用部门、资产部门、采购部门共同参与验收。资产部门做好验收过程的监督;采购部门配合验收,提供样品和合同主要技术参数,做好与供货商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验收责任主体为使用单位(部门),货到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到场收货验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查验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相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产品说明书、装箱清单、检验报告、供货证明等资料随货一同查验,相关随机资料使用部门做好存档。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原材料进场验收单、资产验收入库单、设备质量验收报告等验收单据填制和上报工作,要依据合同仔细核对实物,详细登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在填制验收单过程中敷衍了事、马虎大意导致相关信息填报错误的,将对其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使用部门的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验收人员应坚持秉公办事、严谨慎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货物验收,如实记录验收过程,严格遵守学校廉政建设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违规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外观出现变形、磕碰、划痕、发霉、雨水浸泡等影响货物外观质量的;
(2)与样品质量不符的,实物参数(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随机资料不齐全的;
(3)三无产品(无厂家、生产日期、合格证)或应有商标而无商标的;
(4)贵重仪器设备(含软件)安装调试后存在质量问题或未进行使用培训的;
(5)违反上级政府部门或行业规范要求的;
(6)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
(1)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后二次验收”;
(2)验收“合格”的物资,及时填制填制《验收单》和《新购设备(软件)质量验收报告》;
(3)验收“不合格”的物资,应要求供货商无条件退货或整体更换,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双方合同约定追索供货商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整改后二次验收”只适应于经整体更换或其它整改措施能使货物完全满足或达到质量技术要求的货物。“整改后二次验收”只能容许一次。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者,应要求供货商无条件退货或整体更换,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追索供货商的经济责任。
(5)验收结束,使用部门、参与验收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视验收工作结束。
第二十九条 需要安装的家具、设备在竣工(成品)验收前不予办理收货手续,只作原材料质量初验,竣工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的办理整体验收入库手续。
第三十条 验收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应以书面反馈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因使用部门申报的技术参数(或方案)不准确造成的采购项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如无质量问题,不予办理退货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填制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自制、捐赠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部门要及时向学校申报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入帐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变动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分为: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点、现状、原值及附件变动。
第三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资产。
第三十五条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能有效利用的资产,要及时调剂或收回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办理。
第三十六条 跨单位(部门)进行资产变动的须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私自调拨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单位内部进行资产变动的须向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领导申报,批准后,办理资产变动手续,未经批准私自变动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全校所有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为学生实验实训专用,未经实验室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批准私自挪作他用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固定资产交接
第三十九条 人员离职、岗位变动、机构合并、分离、重组等均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未办理资产交接,不得办理离职或岗位调动手续。
第四十条 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离或重组类机构调整,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结前,原资产使用单位应全权管理好所属资产,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单位(部门)私自调动资产。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员离职或岗位调动、请长假,所在单位(部门)应办理资产交接。其他人员离职或岗位调动,在本单位内部办理资产交接,开具资产交接证明,按照资产变动规程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填写资产管理员变更申报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按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相关档案交接。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报失、变卖、无偿调拨等。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杜绝违规行为,避免资产流失。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须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经内部技术鉴定后提出处置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示。
2.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属于科研项目类资产处置同时征询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3.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4.根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学校领导批准;
5.由资产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根据批复意见进行资产处置。
第四十六条 废旧资产处理须符合以下程序:
1.由采购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资产部门三方共同参与询价,择优选择收购商后报相关领导批准;
2.处理现场由资产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三方共同在场,装车后一同去称重,称重后三方在称重小票签字(以单件处理的由资产部门、使用部门清点数量,计算处置收益),处理款及时上交学校财务部;
3.处理结束后,资产部门将资产处置交费明细表、废旧资产处理审批单(或请示、报告)、报价请示等材料转交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销账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固定资产报废:
1.精密度、性能等严重下降,无法满足正常工作要求的;
2.已超使用年限,失去效能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
3.结构陈旧、技术落后,耗能较高,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
4.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5.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6.常年闲置、淘汰无使用价值的物资,超过保质期限的物资;
7.实习实训废旧耗材,日常维修更换后的废旧材料、配件;
8.资产丢失、损坏已赔偿的或经审批免予赔偿的;
9.树木、牲畜自然死亡的。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占用的资产其产权、处置权归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资产进行报废、变卖、转让、出借、出租、串换、改装、拆卸,违者,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日常使用与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学校建立资产管理检查和考核制度,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科研项目使用的资产实施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度,要加强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五十二条 日常管理应遵守以下“十条禁令”:
1.禁止擅自出借、出租、转让、处置学校资产;
2.禁止擅自拆卸、改装、变卖、串换学校资产;
3.禁止擅自变动、调剂、报废、配发资产和产权变动;
4.禁止侵占、截留、挪用、隐匿、私分学校资产;
5.禁止做假账或虚报、瞒报、滥报报表和违规超标准配置资产;
6.禁止未经审批发放物资和将资产带出校外或利用学校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7.禁止虚报采购计划和接收质量不合格的物资;
8.禁止接受客户宴请和向客户索要钱、物和有价证券;
9.禁止将学校资产数据及相关制度对外泄露;
10.禁止阻挠资产调剂和资产丢失隐瞒不报或拒不赔偿、拖延赔偿行为。
第五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要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完好使用状态,保证教学、科研及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现象。
第五十四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确需拆改的,应先申报拆改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科研项目使用的资产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本单位资产管理队伍,明确具体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单位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离职、离岗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员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每个部门设置1名,资产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的部门可根据具体工作实际设置到科级或中心。各教学单位根据具体工作实际设置资产管理员1-2名,负责行政区域、实验实训区域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六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严禁出现重复购置和资源浪费。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外共享共用,公开公示各类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资产部门审核,报请学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验收,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使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赔偿的原则,追究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损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上报学校资产部门,凡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被盗,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学校保卫部门。
第六十七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资产损坏、丢失的,应原价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1.不听从指挥一贯不爱护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3.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的;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挪作私用、擅自拆卸、擅自出借学校资产造成损失的;
5.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擅自使用的;
6.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八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发生资产丢失、损坏的,经核实,可酌情减少或免予赔偿:
1.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3.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公物,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者;
4.主动购置同型号、同品牌、同性能资产进行实物赔偿的。
第六十九条 发生丢失、损坏的按照使用年限,参照以下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1.使用时间在3年以下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2.使用时间在3-5年丢失的按原价的80%赔偿;
3.使用时间在5年以上丢失的按原价的50%赔偿;
4.使用时间在8年以上丢失的,酌情赔偿;
5.局部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原技术指标,可赔偿修理费;
6.局部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经修理尚能使用,除承担修理费外,应按其质量变化的程度,酌情计价赔偿;
7.事故责任不是一人的应就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责任不明的,均摊赔偿费;
8.丢失、损坏珍贵文物、贵重展示品的,按原价的二至三倍赔偿。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1.财务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分户明细账薄;
2.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
3.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七十一条 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变动,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并打印单据,办理签字手续,一式三份,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一份,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十三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通过资产系统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七十四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二章 奖 罚
第七十五条 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创新性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侵害学校利益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4.合理化建议及方案被采纳,在应用中取得优异效果;
5.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减少损失超过5000元的;
6.遇有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学校或社会损失的;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上报学校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2.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擅自出借、出租、转让、处置学校资产;
4.擅自拆卸、改装、变卖、串换学校资产;
5.擅自变动、调剂、报废、配发资产和产权变动;
6.侵占、截留、挪用、隐匿、私分学校资产;
7.做假账或虚报、瞒报、滥报报表和违规超标准配置资产;
8.未经审批发放物资和将资产带出校外或利用学校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9.虚报采购计划和接收质量不合格的物资;
10.接受客户宴请和向客户索要钱、物和有价证券;
11.将学校资产数据及相关制度对外泄露;
12.阻挠资产调剂和资产丢失隐瞒不报或拒不赔偿、拖延赔偿行为;
1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304am永利集团官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