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负责落实上级工会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围绕学校的总体工作目标及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根据教职工群众的意愿,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
(二)负责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贡献力量。
(三)负责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指导、支持下属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健全和完善教职工民主管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教育改革、管理改革和民主管理,提高教职工参政议政意识,发挥其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负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校行政关于学校改革、发展、建设方案和有关涉及教工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并就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与校行政领导进行研究解决。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和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工作。
(六)广泛开展 “师德标兵”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评选表彰先进工作,培养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七)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和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发挥各类协会等群众团体的活动积极性,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健康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
(八)负责做好教职工群众的生活福利工作,在协助解决教职工住房、子女就业、就学、日常福利和女教职工的特殊要求,尤其是解决青年教职工的实际困难等方面诚心诚意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基本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九)负责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教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十)负责做好工会各级组织的建设工作,坚持工会民主制度,健全民主生活,发展新会员。负责组织工会干部研究工运理论和政策,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工会工作经验。负责有计划地培训工会专兼职干部,提高工会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一)负责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的财产及财务。
(十二)负责办好工会各项事业,积极协助学校为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