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现学校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教科信函〔2021〕13号)《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教科信函〔2021〕14号)《教育管理信息 高等学校管理信息》(JY/T 1006—2012 )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标准是指关于保障学校数据在内外部使用和交换时对一致性和准确性的规范性约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活动包括数据标准编制、数据标准发布、数据标准执行、数据标准执行审查、数据标准变更、数据标准管理系统和版本管理等。
第四条 数据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维护,全校执行”,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维护数据标准,全校在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建设时须遵循该数据标准。
第五条 数据标准管理明确数据标准的管理责权,推广数据标准的执行,明确数据标准执行的具体要求,确保数据在全校各部门之间流转和交换过程中,数据表达的明确性、规范性、一致性、有效性,防止信息含义不明或产生二义性,保障数据高效共享,充分发挥数据价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数据标准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数据标准建设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 审议数据标准管理相关制度。
(二) 对重大数据标准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指导数据标准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 定期听取数据标准工作汇报,指导和推进学校数据标准化的执行。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数据标准建设的工作机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数据标准的建设、发布、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数据标准管理相关制度。
(二)协同各部门进行数据标准的规划、设计和编制,确认各部门负责的数据内容和对应的数据标准范围,向各部门收集汇总数据标准内容,形成完整统一的整体数据标准。
(三)按照数据标准的定义,建设结构规范、内容完整、覆盖全面的统一数据中心,向全校提供数据服务,实现各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并通过数据标准管理平台实现数据标准的有效管理和维护。
(四)在全校发布完整的数据标准内容,按规定控制和管理标准内容的变更,即时更新数据标准内容;数据标准的发布方式以电子系统的动态发布为主,静态纸质文档发布为辅;发布接口需提供程序接口和文件下载等多种方式。
(五)对各部门的数据标准执行提供技术指导,监督执行情况、通报执行结果、确定数据标准相关方案等。
(六)收集整理各部门关于数据标准的反馈,评估后及时做出应对策略,并向领导小组汇报数据标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厂商和开发人员以及使用信息系统的师生个体,负责本部门相关数据的数据标准业务属性的管理及推进数据标准的执行和落实,具体职责包括:
(一)基于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本部门生产的数据范围,负责这部分数据对应标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业务发生变更时按照规定流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进行标准变更。
(二)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数据标准,包括按照数据标准的定义进行信息系统的开发和配置、数据的录入和存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数据、与其他部门进行数据交换等。
(三)本部门在进行信息系统的遴选、采购时,须将严格执行学校数据标准写入招采文件中。在进行信息系统建设时,须要求并确保信息系统的供应商(或开发商)严格遵循数据标准进行信息系统的开发和配置。
(四)将数据标准执行要求纳入到日常工作业务规范中,并积极反馈对数据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建议与意见。
第三章 数据标准的变更
第九条 数据标准变更是指数据标准建立后,根据业务需求的发展变化或与外部数据标准要求不一致时,对数据标准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通过后的数据标准成为新的数据标准发布。数据标准变更包括:数据标准内容新增、更新和停用。
第十条 数据标准变更应平衡业务变化与数据标准稳定之间的矛盾,需适时反映数据标准业务含义和业务规则的变化,同时保持数据标准的相对稳定,尽量减小数据标准的变动对业务应用和信息系统建设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 当已纳入数据标准体系的业务含义、业务规则等发生变化时,各部门将数据标准变更需求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数据标准的变更需求进行评估审议,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增和更新的数据标准的各类属性是否完整;
(二) 新增、更新、停用数据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三)影响性分析,包括变更对现有标准的影响、对源系统的影响、对业务应用的影响、对数据中心已有数据的影响、对数据交换共享过程的影响等。
第十三条 数据标准变更审议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更新数据标准的内容,变更公示后对数据中心的数据格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数据实体与数据标准相匹配。对于因变更导致可能受影响的系统或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充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整适配,尽量减少影响的范围和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在数据标准制定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统一的版本号,发生变更后更新版本号,版本号随数据标准同时发布。
第四章 数据标准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建设信息化系统时,信息系统的数据模型设计应执行数据标准。数据标准的执行程度主要分为“对标”(即“与标准建立对应关系”)和“落标”(即“严格落实执行标准”)两种情况。“对标”主要针对已经发展较长时间、主体数据结构已经相对固定、相对成熟的信息系统,“落标”主要针对全新开发的定制化系统。执行时,优先按照“落标”要求执行,最低按照“对标”要求执行。
(一)对标
(1) 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字段命名不强制要求与数据标准一致,但须在数据库中对字段添加备注信息,备注的内容是数据标准中与该字段业务含义对应的标准元数据的中文名称。举例:如信息系统中,字段“StudentID”与数据标准中的标准元数据“学号”是对应关系,则在字段“StudentID”的备注中标注“学号”。
(2)在可能的情况下,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字段类型定义,尽量与数据标准保持一致,字段长度不超过数据标准的定义。
(3)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代码表、编码规则必须与数据标准中的标准代码和编码规则保持一致。
(4) 信息系统中与业务无关、与数据标准无关的内容,在数据字典中描述其含义。
(二)落标
(1)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字段命名、类型与数据标准一致,字段长度不超过数据标准的定义。并在数据库中对字段添加备注信息,备注的内容是对应的标准元数据的中文名称。
(2)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代码表、编码规则必须与数据标准中的标准代码和编码规则保持一致。
(3)信息系统中与业务无关、与数据标准无关的内容,在数据字典中描述其含义。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建设信息化系统时,信息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和业务交互应符合数据标准。
(一)信息系统必须提供用于数据采集和业务集成的对外接口。对外接口的字段定义和引用代码表须符合“对标”或“落标”的要求,当按照“对标”方式执行时,由信息系统厂商负责完成从系统生产库到对外接口之间的映射、转换、业务处理等操作以保持对外接口与数据标准一致,同时负责接口中数据的正确性、有效性。当信息系统发生升级、调整时,必须同步进行映射转换规则的更新。学校可永久免费使用该接口,无附加条件。在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不得以“数据接口费”等名义向学校或学校指定的第三方收取合同之外的费用。
(二)信息系统如需从外部获取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则必须同意按照数据标准的定义和格式接收数据。如果外部数据到系统内数据之间需要进行映射、转换、业务处理等操作,由接收数据的信息系统厂商负责完成。在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不得以“数据对接开发费”等名义向学校或学校指定的第三方收取合同之外的费用。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运行所生成数据的所有权、系统的管理权、数据库的管理权归校方所有。信息系统厂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系统架构说明、功能说明、数据字典、操作手册、管理手册、信息系统前端操作账号、后端管理账号等资料,同时将信息系统底层数据库的数据访问权限和数据库系统管理权完全移交到校方。如果数据有加密等技术处理,则必须同时提供解密算法和解密秘钥。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业务处理过程中,必须设计必要的规则和检查动作,确保数据的录入、存储符合数据标准和业务规则的要求。例如,凡与代码表绑定的数据项,必须采用选择方式录入(例如下拉列表),而不允许自由输入。数据录入和业务处理中进行必要的正确性校验,以满足应有的唯一性、非空性、格式要求、长度要求、枚举有效性、不含非法字符等。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竣工交付时,必须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完整、正确、规范的数据字典和代码表。当软件发生升级、调整时,必须提供更新的版本。
第五章 数据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信息系统的标准合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数据标准定义与实际不符情况,责成数据来源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数据标准执行及使用情况,采用定期或非定期方式,发布数据标准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数据标准发布、执行情况,使用、反馈情况,以及数据标准质量监督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